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合同,是否合法?
案列:李某于2019年2月26日应䀻到某纺织公司做包装工,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3月12日,纺织公司人事部书面通知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有事外出,没有签订。3月19日人事部再次书面通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又以工作忙为由继续拖延。3月25日,纺织公司书面通知李某,因他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李某不服这一决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纺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结论: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2月26日起便建立,纺织公司应当在2019年3月26日前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纯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因此,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李某本人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纺织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此举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应在用工起一个月内及时书面通知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用人单位需要固定证据。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防遭受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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