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如何区分赠与协议与分家析产协议?
张静律师解答:赠与协议只需要赠与方与受赠方签名。分家析产协议需要全部家庭成员签名。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根据这个认定《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属于赠与协议,认为未过户可撤销。如果是分家析产协议,未过户也不能撤销了。
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李儿(高母与前夫生的儿子)主张《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属于分家析产协议,高母、梁父无权撤销《房屋物业归属确认》的理由能否成立。根据《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儿主张《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但其并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全部家庭成员均有参与和签名,即使该《房屋物业归属确认》性质为分家析产协议,本质上亦属于父母对其财产在子女之间进行的赠与和分配。认定《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属于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涉案房屋并无登记至李儿名下,高母、梁父起诉要求撤销《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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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买卖纠纷中,同个经济联合社的算同村人吗?
张静律师解答:同一个经济联合社的,也算同村人。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z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村集体组织进行统一管理。本案中,虽然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分属于白头石经济合作社和班岭经济合作社,但两合作社均属于黄陂经济联合社,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系黄陂经济联合社社员及黄陂社区居民委z员会的居民,在“村改居”之前,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同属于黄陂村的村民,故涉案房屋系本村村民之间的买卖,排除了房屋不能流转的障碍,苏卖家等主张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缺乏依据。判z决驳回苏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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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离婚,丈夫婚前修建的宅基地房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既然是婚前修建的宅基地房,就属于丈夫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妻子不能要求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不仅是丈夫婚前建的,还是登记在婆婆名下的,妻子要求分割就不支持。
书节选:
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关于姚妻要求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号房屋(宅基地房)归其所有的意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一、二审程序当中,姚妻要求分割的几处宅基地房屋,均未提供房屋合法的权属证书,以佐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2022年7月6日庭询当中,姚妻确认1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郭夫的母亲,宅基地房屋在其与郭夫结婚前就建好了,两人亦无出资参与10号房屋的建设或修建。就10号房屋的权属情况,郭夫提交了广州市增城区某村民会的《证明》,证明内容与姚妻前面陈述的情况吻合。因并无充分的证据佐证10号房屋为姚妻、郭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姚妻坚持要求10号房屋归其所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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